5月24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做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这一决议,进一步深刻认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意义,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明确了国家机关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突出了人民群众法治建设的主体地位,是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
建设“法治浙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的必然选择,是依法治省工作的深化和发展。4月底,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这是省委继提出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和文化大省之后做出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关系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
建设“法治浙江”,不仅是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的重要职责,同样也是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共同任务。省人大常委会做出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通过法定程序把省委建设“法治浙江”的主张和决策部署,转变成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意志,成为全省人民的共同行为规范。这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对于更好地动员全省人民积极参与“法治浙江”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治浙江”建设中的主要任务,实现“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决议深刻指出:“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体现人民主权的原则,确认人民的主体地位,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内容。
建设“法治浙江”,实现依法执政,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规范公共权力运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责任重大,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人大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目标是一致的,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一致的。在建设“法治浙江”进程中,各级人大要把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有机统一起来,不断增强推进我省法治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把我省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省份做出积极贡献。
——要通过地方立法工作,把党的意志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要通过监督工作,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断提高经济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水平,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要通过代表工作,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不断实现民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当前,我省正站在“十一五”发展的新起点上,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一切从实际出发,严格依法办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开拓人大工作的新思路,不断开创全省人大工作的新局面,为建设“法治浙江”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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