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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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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共浙江省委作出了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这是继“八八战略”、“平安浙江”和文化大省建设后,省委作出的又一重要战略决策。

  理念是行动的指导。建设“法治浙江”,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坚持依法治国,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就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是要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就是要树立职权法定的理念,使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符合法律的目的,每一个执法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每一个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一切违法行为都要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追究,做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必须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人民当作国家的主人,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法律和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人民赋予的权力和民主程序制定法律,使各项法律制度符合人民的意愿、利益和要求;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浙江”的实践中,就是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就是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就是要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浙江”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浙江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浙江的贯彻落实,确保我省的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我们党的执政是千百万革命先烈流血牺牲换来的,这是历史的选择;我们党成为执政党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这是真理的选择。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浙江”,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

  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实践,必须在全省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特别是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开展切实有效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建设“法治浙江”的过程作为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使大家都能够坚持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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