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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性营造一片平等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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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除性别歧视,除了改良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念,更重要的是建立起维护公平的制度。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的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正在为千千万万的中国女性营造一片公平的天空。


  女童上不了学,女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农村出嫁女分不到承包地……诸如此类的消息频频见诸媒体,渐成积重难返的社会问题。陷入困境的为何多为女性?这一切,莫非都是性别惹的祸?

  其实,女性在教育、就业、财产分配等方面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恰恰证明,性别歧视,不仅影响着女性的个体命运,也损害着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教育,失衡的起点


  2005年8月下旬,各大高校的招生录取已经收尾,有媒体却爆出一条刺眼的消息:北京一家著名高校在小语种专业招生中,对男女考生设置了不同的分数线,文、理科女考生录取分数线竟然比男考生分别高出8分和17分,理由是“为了缓解男女生比例严重失调”。

  消息传出,舆论一片哗然,一位落榜女考生的母亲愤怒表示:“这是明目张胆的性别歧视,如果早知道的话,我绝不会让女儿报考。”令人感叹的是,教育是最应奉行公平理念的领域,高考也是目前屈指可数的最能体现社会公平的机制之一,这所著名高校还一向以“自由、平等”的人文传统自居,教育歧视的普遍性、严重性可想而知。

  近年来,尽管我国男女两性受教育差距有所缩小,但总体而言,女性受教育程度仍低于男性。2000年进行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显示,女性平均上学年数为6.1年,比男性少1.5年。国务院有关部门2002年的统计则表明:全国文盲人口中,妇女约占72%,妇女文盲率达13.6%,比男性高出9.6个百分点。而在全国农村妇女中,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41.2%。

  男女两性受教育的失衡状况,除了高校招生存在歧视女生的现象外,基础教育阶段的农村女生失学现象更是主要因素。在许多农村地区,没有完成“普九”教育的多为女生。尤其是在贫困地区、中西部地区,由于家庭经济条件难以供养数个孩子同时上学,再加上“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女童入学率远远低于男童,女童辍学率则远远高于男童。在一些乡村,“姐妹打工、兄弟上学”已经成了天经地义的“惯例”。

  出生于四川长宁县的小罗,曾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女学生,然而其父母认为“女孩早晚要出嫁,花钱上学是浪费”,不断催促小罗休学回家。热爱读书的小罗苦苦央求,好不容易支撑到高中二年级,顽固的父母还是拒绝再支付学费和生活费,逼迫尚不够法定婚龄的小罗回家“结婚”。心灰意冷的小罗“结婚”后不久就外出打工,多年不愿回家,最后还到法院请求解除其同居关系。

  其实,小罗的遭遇并非个案,长宁县的一次调查就表明,农村初中女学生的辍学率为5%左右,农村高中女学生的辍学率则上升到15%至20%。有人更是形象地说出教育歧视的现状:小学时,男女生各占一半;初中时,女生减为三分之一;高中时,女生变成四分之一;大学时,女生只剩七分之一、八分之一。


就业,不平的门槛


  去年6月,烈日当头,北京某高校大四女生小昕依然苦苦奔波于各大机关、事业单位、公司企业以及名目繁多的人才招聘会。自2004年10月以来,小昕就踏上了一条艰难的求职路,究竟递了多少简历,磨了多少嘴皮,连小昕自己也数不清了,可8个多月过去了,眼看毕业在即,小昕连初试的机会也没得到一次,不少单位公开宣称“只要男生”,甚至连大门也不允许她踏进一步。伤心的小昕愤怒地质疑:“我真的不明白,为什么许多单位招文员也不考虑女生?”

  每当毕业“大限”临近,就有无数像小昕这样的高校女生为求职而肝肠寸断。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女生的知识、素质、能力似乎并不重要,仅仅因为她们无法改变的性别,就注定了率先“出局”的命运。据四川大学5个学院反映,许多单位到该校招聘时要男不要女,甚至要成绩差的男生也不要成绩好的女生。陕西省教育厅的统计则表明,近两年来,普通高校女毕业生一次就业率仅为52%,远低于男生。复旦、交大、同济等上海10所高校的调查则表明,近56%的本科女生在求职过程中受到性别歧视。这些调查表明,女大学生遭遇的就业歧视并非局限于个别地域,而是波及全国的普遍现象,难怪大江南北都有女大学生悲叹:“就业难,难于上青天。”

  即使是高素质、高学历的女研究生、女博士生,也难逃受歧视的厄运。许多用人单位一听说有研究生、博士生,先是两眼放光,继而问一句“男的还是女的”,男的差一点也无所谓,女的再优秀也要掂量一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女硕士小张,说起一次“千里求职”的惨痛经历,至今唏嘘不已。一次,小张从报纸上得到消息,浙江省将举办一场“公平、公正选择人才”的研究生招聘会,招聘单位也都是小张十分希望进入的高校和机关事业单位。于是,小张坐了十多个小时的火车,兴冲冲地赶到杭州。没想到绝大多数招聘单位都是“重男轻女”,一家技术学院的11个专业要招聘20名人才,竟然全部要男硕士。几家省级机关一见女硕士上门,也是赶紧摇手不已……吃了一连串闭门羹后,失望而无奈的小张只好连夜返回武汉。

  其实,知识女性就业难,只是就业歧视的一个缩影。在普通劳动力市场,女性受到的歧视更为普遍,也更加严重。一些用人单位性别上用男不用女,年龄上用小不用大,招工时用青春期,签订劳动合同时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一些单位甚至出现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全国妇联的抽样调查表明,2000年末,城镇18岁至49岁女性的就业率为72%,比10年前的1990年下降了16.2个百分点,与男性就业率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8月对62个定点城市劳动力市场就业供求状况的调查表明,67%的用人单位在进人时有性别限制。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人才市场的几次招聘会上,一些企业招聘女工时,甚至提出了5至10年内不得怀孕的条件。


职场,不公的竞争


  女性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也体现在两性职业结构、工作职位、晋升机会等方面的不平等。据全国妇联对一些用人单位的调查,60%的女性的工作职位处于较低等级以下,近10%的女性认为自身性别妨碍了职位晋升,7%左右的女性认为性别因素导致她们在职称评聘时受到了不公正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反对就业歧视的社会呼声日益高涨,一些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不仅没有消除,反而日益走向隐蔽化。尤其是在白领阶层从业的职场,大批“白领丽人”因为花样繁多的隐性歧视手段而身心受伤。

  晓媛是一家合资广告公司的市场区域经理,任职两年多来,凭借自身的出色能力取得了辉煌的市场业绩。不久前,晓媛怀上了身孕,怀着即将当母亲的兴奋心情,她向公司申请产假。很快,晓媛的请假获得批准,同时下达的还有一份“升迁令”,要求她产假结束后到总经理办公室担任行政总管。晓媛心里清楚,这是“明升暗降”,离开自己擅长的市场工作,数年来的成就就将毁于一旦。晓媛找到上司,表示宁可缩短休假,也要保留市场工作的职位,上司却不痛不痒地对她进行了一番“勉励”,希望她“不要辜负领导的期望,珍惜晋升的机会”,让晓媛有苦难言、有理难诉。

  对于形形色色的就业性别歧视,用人单位似乎有着充足的理由,由于女性普遍要经历生儿育女的人生阶段,因此女性的“婚前有效职业寿命”同男性相比较为短暂,工作状态远不如男性稳定。而且在女员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不仅要保证其基本的工资福利待遇,还需另外聘用人员接替其工作,进而导致用人成本上升,甚至引发小范围的人事混乱……不过,在这些貌似客观的理由背后,我们不能忽视一个最深层的原因,那就是,生儿育女是人类自身的再生产,是对国家和民族的特殊贡献,然而这种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价值,目前并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这,恰恰是产生就业性别歧视的社会根源之所在。


法律,能否消除性别歧视


  在教育、就业、财产分配等领域出现的性别歧视现象,有着历史、观念、制度等错综复杂的原因。可以说,消除性别歧视,已成为提升人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

  其实,维护女性权益,并非要对女性额外照顾、特殊优惠。对女性而言,最大的维权是“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均等”。只有教育、就业、财产收益等机会公平了,才能提高女性的知识素质、竞争能力和生存资本,最终实现男女两性经济、社会、政治等地位的平等。

  颇具启示意义的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美国和欧洲妇女所受教育远远少于男性,多为从事简单低薪劳动的下层女工或整天与锅碗瓢盆打交道的家庭妇女。战争爆发后,男人大多上了战场,女性成了教育经费的主要受益者。战争结束后,大批女性已不可能再回到家中,而是纷纷进入社会重要岗位,议会中的女议员也日趋增多。更重要的是,接受了良好教育的女性争取自身社会地位的自觉性、可能性,都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为女性维权运动奠定了决定性的基础。

  要消除性别歧视,除了改良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念,更重要的是建立起维护公平的法律制度。比如,要消除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当然需要唤起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男女平等观念,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企业的本能是降低成本、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法律考虑的才是公平与正义,因此我们不可能过多地依赖企业的道德自觉,更应关注法律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事实上,性别歧视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但如果有良好的维权法制和畅通的维权渠道,就不致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2004年7月,全球最大的零售商沃尔玛公司就因性别歧视被卷入一场集体诉讼,涉及女雇员达160多万人。几乎与此同时,美国华尔街第二大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公司作出决定,同意向因性别歧视而起诉的女雇员赔付5400万美元。

  令人欣喜的是,消除性别歧视的立法步伐,在中国也有了重大进展。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宣布:“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是中国首次在法律操作层面上肯定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两性平等”也因此成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中最基本的立法理念。这部法律还设计了一系列具体的维权条款。比如,在教育权益方面明确规定,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歧视女性,政府、社会、学校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再比如,在劳动权益方面明确规定,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还有,在财产权益方面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对侵害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1992年4月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比,修正案倡导两性平等的制度努力显而易见。不难设想,如果执法有力、制度到位,我国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水平将出现质的飞跃,性别歧视现象也将得到有力的遏制。

  自然,捍卫男女平等、反对性别歧视的制度构建和改进,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不久前表示,反性别歧视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应当适时提上议事日程。对千千万万的中国女性而言,法制,正在为她们营造一片公平和权利的天空。


作者:阿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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