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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可以审查代表拟提交的议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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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湖南省溆浦县岗东乡16名选民联名上书,要求审查本乡县级人大代表的议案,得到上级有关方面的同意。议案要在县人代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接受选民审查。对此,有人认为,这体现出民主意识,是对代表尤其是对只在别人议案上签名凑数代表的一种监督。但也有人认为,这种全民公决式的民主,与建立人大制度的主旨背道而驰,也是对人大代表独立意志的损害。


湖北大学人文学院 张镇强 人大代表没有不受监督的“独立意志”


  选民要求审查人大代表议案是对人大代表的一种很好的监督。人大代表是选民选出的,受选民之托到人大会议上去反映选民的愿望和要求。选民要求了解代表是否有作为,如何作为,代表有义务满足选民的要求。

  有人认为选民投票给人大代表,就同时赋予他“独立意志”。这种“独立意志”只要在合乎法律范围内,就不以任何因素为转移,甚至可以不以民意为转移。难道我们的人大代表就是这样代表吗?有哪条宪法和法律条款授权人大代表成为这样的代表呢?作为任何单个的人来说,当然要有自己的独立意志。但作为一个被群众选出来服务公众的公众人物,在公共事务上,就不能有自己的独立意志,而首先要考虑和遵循选民的意愿,这是普通常识。

  至于说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行使代表权时,不应以某地的民意为主导,而应是全局性的与独立判断的,也似是而非。以一个县人民代表大会来说,几百名代表不可能一开始就从全局考虑一个县的整体利益和布局,必然是首先提出代表本地区的具体利益和要求,通过大会交流、讨论、互让、平衡,最后达致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平衡。

  某一公民当选人大代表之后,说他就取得了代表人民利益的法定身份,而不管以后是否代表人民利益,他都可行使国家权力,选民管不了,照此发展下去,所有各级人大代表特别是全国人大代表,一旦当选,都不再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不再听取他们的意见,而可自行其是行使国家权力,那还能叫人民代表大会吗?


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经忠伟 审查议案有利于提高代表执行职务能力


  选民主动提出审查人大代表议案,有利于增强代表执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

  从目前代表所提议案看,大多数是在代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比较符合客观实际。但是,也有一些代表对法律赋予的提交议案权认识不足,会前不深入选区调查研究,倾听选民的真切呼声,平时参加代表活动不积极、不主动,不了解当前、当地的政治、经济发展现状,无法站在全局的高度写出高质量的代表议案。有的代表受时间、精力、能力和所处环境的限制,缺乏充分了解社情民意的畅通渠道,对选民的要求和意见了解不深,对涉及全局的大政方针把握不准,致使所提议案缺乏法律或政策依据,可行性不强,没有很好地代表选民的利益和愿望。因此,选民要求审查议案,就是对代表履职情况实施监督,评判代表是不是真切表达了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只有让选民了解代表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扩大选民的知情权,将代表的活动置于选民的监督之下,才能防止代表不履职或者滥履职。通过选民审查议案,可以促使代表更加关心民情、听取民意、反映民声,为选民代言,增强代表执行职务的意识和能力。同时也增加了代表履职的透明度,创新了人大代表提交议案机制,探索出了一条选民监督代表的新的有效方式。


温岭市石塘镇人大 尚小正 审查议案可以让选民知情


  选民审查人大代表议案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这一举措有利于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是完善人大代表提交议案机制,提高代表议案质量的有益探索。

  长期以来,作为一个选民只能在选举时有权选举谁来代表自己,而代表选出之后,也就不知道他们干了些什么、为选民说了些什么、办了多少好事和实事。近年来,代表向选民述职,有效地弥补了选民对代表知情的空白,但这是事后的监督。如今,选民要求人代会前审查代表议案,这是一种事前的监督。同时,选民审查代表议案还可防止少数代表为少数人甚至为自己说话,失去代表性。

  时下有些代表往往由于本职工作忙,缺少与选民的广泛联系,即使与选民的接触联系也仅停留在自己的圈子里,代表意识不强,提出的议案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有的是应付、凑数,有的是为少数人或为自己说话,还有的甚至提不出议案。选民审查议案,既可检查代表议案的数量和质量,也能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职。


磐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叶 峻 审查议案可减少凑数代表


  选民审查议案有助于减少懒惰代表、应付代表,有助于减少签名代表、凑数代表。

  有的代表提议案只是为了应付选民、应付会议,坐在办公室或家中,闭门造车、想当然,“凑”出一个议案。更有甚者,议案的起草,是由选区所在地的政府或部门完成,而交给代表领个衔、签个名。有些议案的联名签字只是凑个数,至于议案的内容,与自己选区有什么关系,这些签名代表并不关心。对于这种不负责任的代表,通过选民审查议案内容,无疑是一种有效监督,势必会大大减少不作为的签名代表、凑数代表。


中国经济时报评论员 吴 山 “审查”议案是对代表权至上的颠覆


  选民要求审查代表议案,不应侵犯人大代表应有的权利。我认为,人大代表虽然来自于选民的选举,但选民与人大代表的关系却并不是一种雇佣关系,不管是从“制度”还是从“法理”以至于“人情”上讲,选民将选票投给某个人大代表候选人时,已同时赋予了人大代表一种“独立意志”,这种“独立意志”亦即人大代表的代表权。

  代表法规定的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某一公民当选人大代表之后,他就成为“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法定代表,而其在行使代表权利时是否真正“代表”了“人民的利益与意志”,并不影响其“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法定地位,不影响其“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公民选举权是神圣的,但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为自己的投票负责——你选择了某个人,你可以后悔,认为是一个错误,但你必须接受,一直等到下一次投票。代表法固然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我们不能忽略其中的“依法”二字,人大代表在何种情况下方可被罢免,代表法有明确的规定,而议案是否代表了“民意”并不在其中(“民意”其实是很笼统而不易确定的概念)。

  人大代表要为选民负责,要为自己的选民争取利益。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并非个体的利益博弈之地,人大代表在行使代表权时,不应仅以“民意”为主导,而应是全局性的、理性的、基于个人良心与独立判断的。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为何“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就是要保障人大代表行使代表权的至上权利,只有“至上”,真正成为“独立意志”,才能真正代表“民意”。而代表的议案须经选民审查,恰恰颠覆了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至上”地位,明显是对“民主”与“监督”的误读,是不值得推广的。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倪红钢 选民审查代表议案有三大缺陷


  一是有权提起审查的主体人数很难界定。众所周知,代表所提议案不可能兼顾方方面面的利益,如果允许任何选民都有权提出审查要求,那么代表就会疲于应付选民所提的意见和要求,而没有精力集中考虑议案本身的价值和质量。由于代表所提议案千差万别,所涵盖的受益(或失益)群体也各不相同,很难确定一个固定的比例。

  二是审查的效果很难保证。目前,选民提出审查代表议案的要求,一般还停留在想了解议案内容的层面上,选民既不能强制要求代表修正议案,也不能通过罢免的方式否决议案。并无刚性的监督权利,也就没有多大意义。

  三是审查的目的很难明确。选民平时忙于生计,一般无暇顾及与己利益关系不大的问题,而对涉及自身的利益却表现出异常的关注。因此,当代表所提的议案影响或损害到他的利益时,就会极力阻挠,哪怕他代表的只是很少的一个群体。这就对代表正常履职造成了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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