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蜀都公证处近日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公证:一位保洁公司老板为挽留两位因担心领不到工资要求辞职的部门经理,和员工签订了“在任何情况下绝不拖欠工资,决不当老赖”的协议,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他也由此成了老板和员工公证“不当老赖”的全国第一人。
“决不当老赖”,这样的公司老板无疑值得称赞。可话说回来,“不当老赖”是任何一名公司老板的本分,是他们应尽的最起码的责任,怎么还需要拍胸脯、签协议,并对这个协议进行公证呢?
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既然法律已经规定得清清楚楚,那么在原有劳动合同之外再签一份“不当老赖”的协议,就纯属多此一举;将“不当老赖”协议拿到公证处去公证,难免让人觉得不伦不类。
当然,以上都是些大道理。从大道理上讲公证“不当老赖”纯属多余,可从小道理上讲,这种公证又似乎很有必要。公证“不当老赖”,相当于在法律规定之外又加了一层“保险”,给公司老板多加了一道“紧箍咒”,再次给他们提了个醒——不要克扣、拖欠员工工资啊!同时也让公司员工再吃了一颗“定心丸”——这下我该能按时足额领到薪水了吧?如果双方都觉得这是个好办法,那么公证一下似也无妨。
不过,笔者认为,这件事至少折射出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今的“老赖”太多了,甚至一些政府部门也当“老赖”;二是很多“老赖”受不到严惩,法律在很多时候失去了应有的威严和效力,于是才有公司老板另辟蹊径,希望通过另一种方式来表明自己的诚意和决心,而公司员工也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三是很多公司员工对老板失去了最基本的信任,不相信他们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哪怕老板拍胸脯保证、赌咒发誓也不行,只有签协议并将协议进行公证,他们才放心。
正常人际关系的维持应该首先靠道德和诚信,而法律只是协调人际关系的最后防线,如果人们之间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甚至连法律这条最后的防线都不相信,这无异于一种悲哀。
从以上角度看,成都市出现全国首例“不当老赖”公证,实在不是一件值得称道的好事。希望相关法律能够健全完善并逐步“硬”起来,让劳动者无须再为领不到薪水而担忧,劳资双方无须再去进行“不当老赖”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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