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湖北省相关单位如果违反规定,增加企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负担,将会受到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定出铁规。
按照条例规定,县以上政府都要建立和完善企业负担监督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工作。
凡是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向企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企业的集资等企业负担事项,条例规定,要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为依据,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无权自行设立;没有依据的予以纠正,企业有权拒付。
该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到企业从事下列行为:无偿占有、使用或者低价购买企业的产品、房产、汽车等财物,拖欠企业款项;向企业索要财物或者要求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办案经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强制企业刊登广告和参与有偿宣传报道、订购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条例规定,企业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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